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703民初79号
原告湖北茂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孙彭村李家上湾23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江林(特别授权),鄂州市华容区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詹金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茂耀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茂耀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茂耀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茂耀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1元,由原告湖北茂耀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攀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吴昊龙
书 记 员 万凯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