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卓尔发展(荆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003执5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詹金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发展(荆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荆秘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发展(荆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1003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卓尔发展(荆州)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的存款和在其他部门的收入2162374.26元【本金1763273.56元、利息364508.7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15日止)、案件受理费10806元、执行费23786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变卖抵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敏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