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江思源实验学校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1425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9日,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敏,巴中市南江县集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江思源实验学校,住所四川省南江县光雾山大道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722734842194F。
法定代表人:高嵩,该校校长。
第三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丹桂街东段泰丰大厦1区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31629208Q。
法定代表人:宋元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刚,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五星街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734841693N。
法定代表人:张宝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四川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江思源实验学校,第三人四川泰丰集团有限公司、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60元,减半收取17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亿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正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