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22执恢1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张宝贵,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云宽,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俊杰,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首执案号为(2020)川0322执664号,在该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申请人于2021年5月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70173.7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方面的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泸州市有房产,已对其采取查封措施,但该房产上设置有抵押,为避免无益拍卖而未能处置。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晓丽
审判员 雷腾科
审判员 黄 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