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金域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金域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等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1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榆林市金域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南路金域地产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儒,男,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月秀,北京市雨仁(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禄长街6号。
负责人:琚向荣,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妍,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工业区东路2号。
负责人:唐殿珂,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程龙,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印,北京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榆林市金域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以下简称榆林驻京联络处)、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驹桥镇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5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域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再审。二审判决认定明显缺乏证据证明,而本案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100亩土地的具体位置可以清晰确认。案涉土地性质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至今土地性质没发生任何变化,具备依法可转让条件和交付条件,案涉转让协议具有履行性。金域公司要求榆林驻京联络处将100亩土地使用权办理至金域公司名下并由马驹桥镇政府交付土地,有基础,于法有据。卷宗里消失了证据15、16,证据15、16分别是马驹桥镇政府交出和从北京市自然和规划管理委员会通州区分局调取的案涉100亩中涉及90亩土地的9本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在一、二审庭审中均进行了举证和质证,但在近期向审理法院调取一、二审卷宗时,发现归档卷宗里并没有这两组证据。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榆林驻京联络处提交意见称,金域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榆林驻京联络处与马驹桥镇政府签订的《关于联合建设北京大鹏毛绒制品实业公司的协议》中对于本案所涉的标的物100亩土地坐落方向虽有约定,但同时约定“准确位置以县级主管部门的占地批复为准并加以确认”“具体座落位置必须是双方认可并符合占地批复的位置”。而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在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县级主管部门就北京大鹏毛绒制品实业公司或双方约定的北京大鹏毛绒制品实业公司所包括的北京毛绒制品厂、北京大鹏被服厂、榆林地区驻北京仓储基地的占地进行相应批复并已经各方确认,故无法确认金域公司所主张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的100亩土地的具体位置。据此,二审法院认为金域公司要求榆林驻京联络处将100亩土地使用权办理至金域公司名下并由马驹桥镇政府交付土地现不具备履行条件,并无不妥。审理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金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榆林市金域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士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