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10755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上郡路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上郡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79912520T。
负责人:尹强,系该行行长。
诉讼代理人:高银,系陕西斯莱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华通煤焦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773804828G。
法定代表人:奚万山,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榆林市金域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MA7031RN9N。
法定代表人:黄瑜,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华谊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563768021D。
法定代表人:奚万山,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67514917X4。
法定代表人:马亚彪,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榆林市榆阳区华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74。
法定代表人:边改艳,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榆林市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802MA7037WX97。
法定代表人:刘国媛,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7********。
被告:王美华,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0********。
被告:奚刚风,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9********。
被告:***,女,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0********。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上郡路支行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华通煤焦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金域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华谊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华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美华、奚刚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在接到受理通知书之后七日内未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上郡路支行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晓 涛
人民陪审员 纪景萍
人民陪审员 李 珍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贾小霞
书记员郭鹏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