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金域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上郡路支行与榆林市榆阳区华通煤焦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金域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02执3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上郡路支行
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上郡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016082709G,负责人:李荣。
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华通煤焦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773804828G,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纪汉镇黄土梁村**,法定代表人:奚万山。
被执行人:榆林市金域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南路金域地产大厦定代表人:黄瑜。
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华谊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小纪汉乡昌汉界村华通大酒店**,法定代表人:奚万山。
被执行人: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上郡南路欣泰园小区**楼商铺**代表人:马亚彪。
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华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小纪汉乡昌汉界村代表人:边改艳。
被执行人:榆林市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所地:榆林市榆阳区小纪汉乡昌汉界村华通大酒店代表人:刘国媛。
被执行人:奚治军,男,汉族,1967年4月3日出生,住,住榆林市榆阳区/div>
被执行人:王美华,女,1970年6月24日出生,住,住榆林市榆阳区/div>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8月27日出生,住,住榆林市榆阳区/div>
被执行人:郭小苗,女,1990年9月1日出生,住,住榆林市榆阳区/di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公证处作出的(2020)陕榆阳证执字第73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华通煤焦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金域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华谊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欣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华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奚治军、王美华、***、郭小苗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上郡路支行借款本息23966890.54元;负担案件执行费913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号(房产证号:00××**);现需查封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西沙裕隆巷10排11号1号(房产证号:00××**);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权利负担。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春生
审判员  成 熙
审判员  郑 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统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