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执异77号
执 行
案 号
(2018)陕08执85号
生效法律文书
(2016)陕08民初489号
申请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立民,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陕西晅国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鹏,陕西晅国律师事务所。
申 请
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高新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负责人:马晓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榆平,系该行员工。
被 执
行 人
被执行人:榆林市神飞酒店设备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黄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林市金域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黄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林市金域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黄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敏,女,197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执行人:***,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榆阳区。
被执行人:黄晓伟,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
证 据
材 料
1、《分户债权转让协议》;
2、2017年3月3日《陕西日报》登载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法 律
依 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本 院
认 为
本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关于债权的转让行为符合上述规定,故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申请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裁 定
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为本院(2018)陕08执8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救 济
方 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任红艳
审 判 员 韩连梅
审 判 员 魏 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 官助 理 刘甜甜
书 记 员 阿芊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