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民终371号
上诉人:***,男,汉族,1986年12月29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8月28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汉族,住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13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金域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榆林市金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榆林市金域集团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金域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榆林市金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金域集团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20)陕0802民初5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二审期间,***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以其公司已将对榆林市金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债权项目下的主债权及担保权利依法转让给其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上诉人为***,本院已作出(2022)陕08民终371号之一民事裁定予以准许。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270元,减半收取7663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贺 金 丽
审 判 员 李 文 龙
审 判 员 白 成 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