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榆林市远大工贸有限公司、榆林市金域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某某、叶*、叶*、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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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陕08执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路西32号。负责人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榆林市远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南路金域亿都大厦。法定代表人叶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榆林市金域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南路金域地产大厦。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男,汉族,1947年3月26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贾**,男,汉族,1972年11月3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叶*,女,汉族,1973年4月21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乔建军,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叶*,女,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被执行人王**,男,汉族,1966年9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榆林市远大工贸有限公司、榆林市金域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贾**、叶*、叶*、乔建军、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榆阳公证执字第333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9979998.88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8849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全部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乔建军、叶*名下共同共有位于陕西省榆林市西沙柳营路南十三排a号b号、c号有产权证号为0068xxx号房产,被执行人王**名下单独所有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西河槽湾金河小区和5幢2-xxx号有产权证号为004xxxx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乔建军、叶*名下共同共有位于陕西省榆林市西沙柳营路南十三排a号b号、c号产权证号为0068xxx号的房产,二、查封被执行人王**名下单独所有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路西河槽湾金河小区和5幢2-xxx号产权证号为0044xxx号的房产。三、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姬**代理审判员潘**代理审判员高**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常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