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30执549号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阳区肤施路文昌小区**楼。
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宽州镇康家圪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宽州镇康家圪台。法定代表人:薛小勇。
申请人榆林市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宽州镇康家圪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30民初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0139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经本院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亚龙
审判员 苗亚东
审判员 白必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