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清涧县宽州镇康家圪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2020)陕0830民初53号
原告:榆林市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层,社会信用统一代码:XXXXXXXXXXXXXX761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军,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斌成,陕西丰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涧县宽州镇康家圪台村民委员会,住址:清涧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薛小勇,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榆林市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清涧县宽州镇康家圪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军、康斌成,被告法定代表人薛小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原告经过招投标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建住宅楼),2017年该工程竣工验收。被告现欠原告工程款741370.41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741370.41元及利息(从2017年11月6日至兑现之日的计息)。
被告辩称:被告现欠原告工程款是事实,但欠款数额是700000元;部分室内工程及地基存在质量问题,原告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该费用。
对双方争议的事实,原告提交了工程款支付凭证和工程验收报告,用以证明其主张的欠款数额及工程质量是合格的。被告在法庭再次指定的期限内仍未提交其支付工程款的相关凭证和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申请,对此,被告应依法承担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不利后果。本院依法应当认定被告所欠原告工程款数额为741370.41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诚实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完成工程施工并经验收、结算后,被告应积极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清涧县宽州镇康家圪台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榆林市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741370.41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13日至兑现之日按年利率4.75%计息)。
案件受理费6068元,由被告清涧县宽州镇康家圪台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白 生 晔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