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榆林市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822民初492号之一
原告**,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府谷县。
被告榆林市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肤施文昌小区1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6715167610。
法定代表人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润平,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榆林市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润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原告申请裁定冻结了被告榆林市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原告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解除对被告榆林市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榆林市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以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苏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