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7818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6月15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榆林市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7610。
法定代表人:张**,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榆林市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     援
人民陪审员     张龙龙
人民陪审员     马 晓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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