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振荣商贸有限公司、榆林市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首次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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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802执120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
负责人:陶李,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雪,女,1992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榆林市振荣商贸有限公司,住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东侧。
法人代表:曹振荣,男,1976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住址:榆林市榆阳区XX路阳光家园7-6-402。
被执行人:榆林市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人代表:张**,男,1970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住址:榆林市榆阳区XX乡XX村XX村XX号。
被执行人:曹永丰,男,1979年4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住址:榆林市榆阳区阳光家园7-6-402。
被执行人:陈红梅,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址:榆林市榆阳区阳光家园7-6-402。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住址:榆林市榆阳区。
本院在执行西安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榆林市振荣商贸有限公司等人公证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20)榆阳证执字第121号执行证书,申请人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截止2020年8月19日贷款本金为:人民币七百六十万元整。(¥7600000.00),截止2020年8月19日利息金额为:四十七万四千六百六十八元三毛八分整(¥474668.38元),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八百零七万四千六百六十八元三毛八分整(¥8074668.38),保留追偿利息从2020年8月19日起至执行完毕止和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所实现的一切相关费用。承担执行费688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暂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榆阳区人民法院(2021)陕0802执12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霍  扬
                            审   判  员     张  锐
审   判  员     庞兴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万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