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榆林市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25民初80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榆林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XX路XX小区XX号楼XX层。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陕0825执保8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称与被告榆林市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申请解除保全,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榆林市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长城路支行账户为XXXXXXXXXXXXX2470的存款1856321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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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沈效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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