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宽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正宽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炬优装饰装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2民初39576号
原告:上海正宽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豹,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涛,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炬优装饰装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邵建军。
原告上海正宽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炬优装饰装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正宽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豹、文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炬优装饰装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正宽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2,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000元为基数,按照LPR自2020年10月29日(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就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XXX号上海八融食品有限公司4号楼的加固工程,于2017年3月3日签订《加固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未依约足额支付工程款。被告于2017年3月支付工程款25,000元,于2018年8月支付工程款12,000元,尚余工程款12,000元至今未付。且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均拖延拒付。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显属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炬优装饰装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3日,被告(甲方、发包方)与原告(乙方、承包方)签订《加固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就上海x有限公司4号楼工程进行施工,加固范围:二层部分梁、楼板。工期5天,自2017年3月6日至2017年3月10日。第二条双方驻工地代表人员名单。1、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程某某(现场负责人)。2、乙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翟某某(现场负责人)。驻工地代表,由双方各自委派,若需撤换,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第三条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1、工程结算:(1)施工完工后、甲方、乙方双方需即刻同时参加进行验收。(2)若存在设计变更或超合同附件报价单内容部分,新增工程量须由甲方签字认可方可作为结算依据。(3)粘贴炭纤维布200平方(肆万元);设计院出蓝图费(伍仟元)。3、工程款支付。本工程付款方式为:合同订立后3日内预付人民币(贰万元整),工程完工验收后、2017年5月10日付清此次加固工程余款。第六条:施工验收。1、施工验收按设计图纸或设计变更单。2、国家颁发的相关施工验收规范。第九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会议纪要、签证、通知条件、委托证书等书面文件均视为协议条款的补充条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017年3月27日,原、被告就案涉工程签订《现场新增工程量签证单》,签证内容及工程量为:根据甲方要求:二层楼板底部、六块楼板、增加碳布20平方,该签证单由翟某某、程某某分别作为原、被告的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原告根据增加的碳布面积主张相应工程款为4,000元(200元/平方米*20平方米)。
另查明,被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原告转账支付工程款25,000元,于2018年10月18日向原告转账支付工程款12,000元,合计支付37,000元。现案涉工程已施工完毕,被告尚欠12,000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由原告上海正宽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加固工程承包合同》、《现场新增工程量签证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加固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应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案涉工程已施工完毕,现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故原告向被告主张剩余的工程款12,000元以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标准,现原告主张按照LPR标准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以及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炬优装饰装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正宽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2,000元;
二、被告上海炬优装饰装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正宽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上海炬优装饰装潢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谢 威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谭静贤
书 记 员  许婵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