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宽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正宽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颛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华漕城镇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闵民五(民)初字第1899号
原告上海正宽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颛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余超,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漕城镇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正宽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颛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华漕城镇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正宽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华漕城镇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宽加固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华漕城镇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邹巧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钱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