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民初1174号
原告: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星,四川方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附**。
法定代表人:陈娟。
原告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 兰
书 记 员 符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