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卓荦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11民初1174号

原告: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星,四川方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路**附**。

法定代表人:陈娟。

原告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 兰

书 记 员  符梦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