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02民初2717号 原告:***,男,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宣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沿滩区卫坪镇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底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自贡市泰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其预交案件受理费1184.60元,原告当日签收上述通知后,在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该通知要求向本院交纳,也未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