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力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某某、被告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226民初213号
原告:****则孜麦图隼,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
被告:***,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琉勒县。
被告:浙江汇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702室。
法定代表人:俞有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副经理,住址浙江省洞头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阗园小区5号楼5单元301室。
原告****则孜麦图隼与被告***、浙江汇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则孜麦图隼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则孜麦图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12元(已减半收取计),由****则孜麦图隼负担。
审判员布威海丽且姆阿卜力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热依拉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