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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24民初6307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浙江汇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702室。
法定代表人:俞有新,董事长。
被告:***,男,196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汇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