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汇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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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22执1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北苑路198号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148860672D。
法定代表人:俞有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国强,男,汉族,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22民特86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力建设有限公司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未还款的数额为基数,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公积金、有价证券。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计12506.12元,扣留执行费650元、罚款2000元,余款9856.12元已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截至2021年12月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9856.1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决定及司法拘留的决定,并发起公安布控申请。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汇力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22执12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要求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至少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克长
审判员郑风英
审判员吴玉仙
二○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潘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