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523财保70号
申请人: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昌硕街道胜利西路**(第一国际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37625114480。
法定代表人:方钦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彪,浙江顾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申请人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145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145000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1450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张汉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向陈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