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景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南宁市景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乌中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5月1日生,原乌海市泰兴电化有限公司股东,住天津市和平区哈密道谦受里5号。
被执行人南宁市景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华忠,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宁市景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乌海仲裁委(2014)乌仲裁字第1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建勇
审判员  马俊图
审判员  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秦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