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景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南宁市景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审查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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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303执异8号案外人内蒙古錦达得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西来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韦日鸾,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利内蒙古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5月1日出生,原乌海市泰兴电化有限公司股东,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南宁市景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法定代表人韦辉亮,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与南宁市景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内蒙古錦达得锰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对我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南宁市景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乌海市铧宏炉料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全部厂房、办公楼、及设备(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内蒙古錦达得锰业有限公司称,**与南宁市景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与乌海市铧宏炉料有限公司无关;南宁市景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海市铧宏炉料有限公司之间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南宁市景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欠付**的股权转让款与乌海市铧宏炉料有限公司无关;内蒙古錦达得锰业有限公司与乌海市铧宏炉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签订了《财产转让协议》,将涉案财产全部转让给了内蒙古錦达得锰业有限公司并已交付完成,查封内蒙古錦达得锰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无事实、法律依据,现请求法院依法中止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本院查明,**申请执行南宁市景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海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2016)内0303执2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南宁市景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乌海市铧宏炉料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全部厂房、办公楼、及设备(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予以查封。乌海市铧宏炉料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4日由乌海市泰兴电化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我院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该公司目前状态为登记成立,投资者为被执行人南宁市景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月23日,内蒙古錦达得锰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将被执行人南宁市景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乌海市铧宏炉料有限公司厂区内的全部厂房、办公楼、及设备(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予以查封,该公司目前状态为登记成立,内蒙古錦达得锰业有限公司与乌海市铧宏炉料有限公司之间的财产转让不予认可,该案主张权利的不应当为内蒙古錦达得锰业有限公司。且乌海市铧宏炉料有限公司在变更公司名称前为乌海市泰兴电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仲裁裁决的股权转让一事并未完成;作为被执行人南宁市景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乌海市铧宏炉料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执行乌海市铧宏炉料有限公司的投资权益。经合议庭评议,内蒙古錦达得锰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内蒙古錦达得锰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李永忠审 判 员 关建新审 判 员 贾伟平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