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景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范某某申请执行马某、乌海市铧宏炉料有限公司、南宁市景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302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1965年9月13日生。
被执行人:马某,男,汉族,1958年5月1日生。(现下落不明)
被执行人:乌海市铧宏炉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韦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宁市景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甲,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马某、乌海市铧宏炉料有限公司、南宁市景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无工资收入,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乌海市铧宏炉料有限公司已两次转让,该公司欠债多,已无银行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南宁市景新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均寻找不到三被执行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马某、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振审判员***审判员*剑二〇一八年五月六日书记员*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