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阳朔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321民初664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宁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朔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阳朔县阳朔镇龙岳路(建规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119906270X4。
法定代理人:黄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阳朔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