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21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阳朔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龙岳路(建规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黄玉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阳朔县工信和商贸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城中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莫福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阳朔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朔县工信和商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2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之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延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据此,本院终结执行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0321民初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志忠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黎 超
书 记 员 杨乃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