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丹青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鑫众联合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丹青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其他文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10796号
原告:***,男,1967年2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北京丹青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普安店20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
被告:***,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北京鑫众联合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8号总政招待所803号。
法定代表人:韩晋。
原告***与被告北京丹青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鑫众联合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长   曹 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