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8民初10796号
原告:***,男,1967年2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北京丹青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普安店20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海龙。
被告:***,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
被告:北京鑫众联合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38号总政招待所803号。
法定代表人:韩晋。
原告***与被告北京丹青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鑫众联合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长 曹 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