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丹青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北京丹青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0015号
原告:***,男,1985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正新,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告二:北京丹青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普安店20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向忠。
原告***与被告***、北京丹青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杨 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