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0015号
原告:***,男,1985年0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正新,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被告二:北京丹青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普安店206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向忠。
原告***与被告***、北京丹青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杨 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