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502执582号
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同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明山区消防街****。
被执行人:本溪经济开发区盛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503603811697M,住所,住所地平山区广裕一道街div>
法定代表人:赵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本溪市同泽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溪经济开发区盛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502执5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姜 辉
审判员 :杨洪远
审判员 :朱亚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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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 滕 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