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302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同兴路华苑小区2号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东兴寺街89号。
法定代表人:傅刚义,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久大制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302执1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陈龙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彬
书记员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