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自贡市阳普建筑模架有限公司与自贡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311民初1865号之一
原告:自贡市阳普建筑模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国家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曾家利,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柯,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自贡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自贡市阳普建筑模架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同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自贡市阳普建筑模架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阳普建筑模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阳普建筑模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5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2855元,由原告自贡市阳普建筑模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