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4民初1186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国辉,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业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钦州市皇马工业园一区管委会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KBWQX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业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计20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