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业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业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4民初1186号 原告:***,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国辉,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业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钦州市皇马工业园一区管委会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0MA5KBWQX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业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计20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