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825执1661号
申请执行人:龙游城乡规划设计院,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城荣昌广场东侧人防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257764860286)
法定代表人:方宏,院长。
被执行人:龙游卢涛电动车行,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人民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825MA2FR4DF88)
经营者:卢涛,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人,住浙江省龙游县。
申请执行人龙游城乡规划设计院与被执行人龙游卢涛电动车行买卖合同议一案,本院(2018)浙0825民初12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龙游城乡规划设计院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被执行人龙游卢涛电动车行向申请执行人龙游城乡规划设计院支付92500元。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龙游卢涛电动车行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龙游卢涛电动车行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未履行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龙游卢涛电动车行逾期未履行,也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龙游卢涛电动车行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龙游卢涛电动车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月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浙江省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人民路26号了解其车行及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其账户已冻结)。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龙游卢涛电动车行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限制消费。因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在本院书面通知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龙游城乡规划设计院的本案债权暂无法实现。本案尚有925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姜稼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甘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