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祥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山东冠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91民初2464号
原告:山东祥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晔,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冠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祥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冠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山东祥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祥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98元,减半收取计3599元,由原告山东祥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