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5543号
原告:山东退伍兵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腊山南苑2区14-1-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NF6976E。
法定代表人:***。
被告:***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会展西路88号1号楼1-164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08401453x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退伍兵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9日立案。原告山东退伍兵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退伍兵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退伍兵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退伍兵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