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雅登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珠海皇马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902民初2401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雅登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赵月延,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珠海皇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珠海向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负责人:**,该行行长。
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雅登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珠海皇马广告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向阳广告有限公司、第三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被告珠海皇马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雅登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珠海皇马广告有限公司均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雅登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珠海皇马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雅登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珠海皇马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2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珠海市雅登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13元,由被告珠海皇马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程柳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罗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