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52991号
北京威嘉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威嘉力科技发展公司,2009年7月16日变更为北京威嘉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嘉力公司)与北京燃气用户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燃气公司)、北京天彩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彩燃气公司)、北京天兴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兴燃气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威嘉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北京燃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学峰、杜钰,天彩燃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学峰,天兴燃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亦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燃气公司和天彩燃气公司指出,威嘉力公司名称变更后企业性质已由全民所有制变为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威嘉力公司仍是x号楼所有权人。本院认为,威嘉力公司名称变更后,其主体资格以及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并未因名称变更而改变。威嘉力公司持有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填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系x号楼所有权人,有权就房屋争议提起诉讼。关于威嘉力公司对x号楼即维修站的质疑,威嘉力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确信威嘉力公司与北京市天然气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的维修站即双方争议的x号楼。威嘉力公司与北京市天然气公司明确约定北京市天然气公司享有维修站永久使用权,该约定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北京市天然气公司虽根据市政府批复组建北京燃气集团而被注销,但北京燃气公司、天彩燃气公司和天兴燃气公司作为北京燃气集团子公司,并未改变维修站的使用性质。威嘉力公司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另需指出,威嘉力公司原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名称变更后企业性质变为有限公司,其虽仍登记为x号楼所有权人,但因其未就企业改制涉及的国有资产处置及归属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就其诉讼请求亦难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4年8月,威嘉力公司与北京市天然气公司签订协议书,内容是:“依据一九九二年四月‘关于在小营联建小区内由北京市教育系统小营联建办公室和干杨树小区天然气集资办公室联合兴建天然气维修站会议纪要’的精神,现将维修站交付北京市天然气公司使用。经产权单位北京威嘉力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北京市天然气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协商,就有关维修站使用事项协议如下:一、乙方享有维修站的永久使用权。二、维修站建筑面积616.3平方米,为三层框架结构,总造价为六十万元。维修站位于联建小区七号楼东侧,东邻慧忠寺路并与小区热力站相接共处院内,院东门为临时大门。三、甲方负责提供上水、下水、暖气、用电(总负荷12KVA),乙方自行承担其费用,收费标准按市房管局有关规定执行,乙方需按月交纳。四、甲方自交付之日起不再负担楼内设备及房屋维修。五、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如遇特殊情况需与甲方协商后方可实施。六、楼前小院为甲、乙双方共同使用,乙方有义务对小区环境卫生等公益事业做出贡献。七、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让的精神密切合作。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小区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遇有争议的问题双方协商解决,共同为小区建设做出贡献。”
1995月4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房地产管理局为威嘉力公司填发了编号为朝全字第x号房屋所有权证,威嘉力公司被登记为x号楼所有权人,所有权性质为“全民”
1998年12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京政函[1998]x号“关于同意组建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原则同意《组建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方案》和《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指出北京燃气集团为市人民政府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市政府依法行使出资者的职能,享有出资者的权利,并履行出资者的义务。
2020年8月7日,北京燃气集团出具证明,内容是“北京市朝阳区育慧里x号楼及其附属场地(或统称该场地)是根据1994年8月由北京市天然气公司和北京威嘉力科技发展公司签署的《协议书》确定的由北京市天然气公司享有永久使用权的场地。该场地是由北京市教育系统小营联建办公室和干杨树小区天然气集资办公室联合兴建的,其资产的性质应属于国有。北京市天然气公司成立于1987年8月30日,为全民所有制企业。1998年12月29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函[1998]x号’,即《关于同意组建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同意组建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北京市人民政府投资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市公用局所属市煤气公司、市天然气公司、市液化石油气公司等八家单位,截止至1997年12月31日实际占有国有资产价值量,作为对市燃气集团的出资,1999年9月29日正式挂牌成立。该场地随之也由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永久使用。北京燃气用户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天彩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兴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为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北京燃气用户服务有限公司代管北京天彩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该场地交给北京天彩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天兴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使用,相关的单位具有合法的使用权。其中,北京天兴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搬离该场地,另行使用其他地址用于实际经营,并已腾退其曾经在该场地使用的全部办公用房。特此证明。”
庭审中,威嘉力公司指出其主张返还的占有物为x号楼,而非北京市天然气公司享有永久使用权的维修站。就此,法庭提示威嘉力公司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威嘉力公司表示如庭审结束后一周内未提供证据,法庭可依法处理。威嘉力公司未提供证据。
驳回北京威嘉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万四千一百元,由北京威嘉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承斌
书 记 员 许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