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6679号
原告:刘少荣,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北京义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兴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炬炜,经理。
原告刘少荣、***(以下简称二原告)与被告北京天兴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少荣、***撤诉。
审 判 员 雷小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鞠丽雅
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