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兴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天兴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6679号
原告:刘少荣,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北京义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兴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炬炜,经理。
原告刘少荣、***(以下简称二原告)与被告北京天兴燃气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不持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少荣、***撤诉。
审 判 员 雷小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鞠丽雅
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