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03执3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湖北省润荆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石首市绣林办事处绣林大道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P。
法定代表人严奉岗,该公司总经理。
***与***、湖北省润荆装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鄂0503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7842.30元,被告湖北省润荆装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674元由***、湖北省润荆装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因***、湖北省润荆装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据(2016)鄂0503民初3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省润荆装潢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117842.3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4元及本案执行费1678元,以上合计120194.3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省润荆装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194.3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湖北省润荆装潢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向**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