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327民初1593号
原告: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县张夏水龙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金延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锋,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新疆昌吉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简凤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燕山,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0元,减半收取计2,330元,由原告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牛文武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史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