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黑0205执259号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公司无房产登记,唯一的一处土地已经本院查封,并对该公司开户账户予以冻结,但银行存款数额小,不宜执行,该公司亦无车辆可供执行,因此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判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4)昂商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川武
执行员 赵景波
执行员 赵来红
书记员 张 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