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3120号之一
原告:济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济南市市中区党家镇展西村。
法定代表人:于天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琦秀,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慧利,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为济南市长清区张夏水龙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金延东,执行董事。
被告:***,男,195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原告济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济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50元减半收取67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济南**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来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