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济南某某管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3执2118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4年10月10日,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济南***管厂,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金庄村。
法定代表人:金延同,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长清区张夏镇金庄村。
法定代表人:徐秉生,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济南***管厂、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113执211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张 鹏
人民陪审员 邢 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岳秋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