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3执20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彬,男,194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系申请执行人之父。
被执行人: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街道办事处水龙王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金延东,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3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以(2019)鲁0113执2062号立案执行。
(2019)鲁0113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被告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款项34321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4321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8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负担438元,被告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270元。
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但三被执行人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亦未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12月2日二次提起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部分银行账户,因数额太小,不足以执行,本院已予以冻结。另查,被执行人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无车辆及房地产登记信息。2019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去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传统查控并张贴传票,未查询到相关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到庭履行义务。截止2019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本金343210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被执行人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均未能履行。2019年12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负责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及将被执行人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但被执行人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2019年12月2日,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行踪,且不申请悬赏执行,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强
人民陪审员 张 鹏
人民陪审员 邢 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执 行 员 钟 勇
书 记 员 李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