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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某用社、济南某某管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监1号 原审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道驻地。 法定代表人:高照,主任。 原审被告:济南***管厂,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道***。 法定代表人:**同,该厂厂长。 原审被告: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济南市长清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用社与原审被告济南***管厂、山东水龙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18日经审理作出(2007)长民商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杜 杰 审判员 *** 审判员 孟令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