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2民初8986号
原告:沈阳天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75418-1),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东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孔繁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5巷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天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沈阳天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天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天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44元,减半收取计42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沈阳天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