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炬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沈阳天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91民初329号
原告:沈阳天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孔繁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原告沈阳天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有色(沈阳)冶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沈阳天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天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天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天炬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于阳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刘雪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